案例回溯:
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在广州市的一个小区悄然上演。一个九岁的孩童,因翻越游泳池外围的栏杆而不幸溺亡。这起事件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深思。孩子的父母,汪军(化名)与谢芳(化名),一对来自广东电白县的夫妇,带着对逝去爱子的无尽哀伤,将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及物业管理方C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连带赔偿共计530614.5元。
那是一个看似平静的夜晚,2009年9月6日。汪军夫妇的两个儿子,九岁的汪大宝和七岁的汪小宝,悄然走进了住所附近的中山市南头镇A小区。他们无视警示,翻越了高高的栏杆,踏入了那片本不属于他们的水域。汪大宝,这个天真无邪的孩子,满怀好奇地跃入了游泳池,却因不识水性而瞬间陷入了危机。弟弟汪小宝惊恐地呼唤着哥哥,却未能得到任何回应,最终因害怕而离开了那片危险之地。直到当晚11时许,汪大宝才被不幸发现,紧急送往中山市广济医院进行抢救。然而,一切为时已晚,这个年轻的生命因溺水导致的呼吸、循环衰竭而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展开剩余63%责任争议:
面对这起令人扼腕的悲剧,家长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执。原告方认为,小区的游泳池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且安全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均存在严重漏洞。作为开发商的B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向体育监管部门申报游泳池的建设情况,因此应对汪大宝的死亡负有直接且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B公司却坚决否认了这一指控,他们声称自己并非游泳池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他们认为,汪大宝的死亡与建筑质量或其他审批手续的不齐全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真正的责任在于汪大宝的监护人对其监护的失职。
而物业公司C公司则更是坚称自己无辜。他们表示,汪大宝溺水身亡的时间是在对泳池进行例行检查之后,且他是擅自进入泳池的。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已经在泳池原有的配套设施基础上增设了多处安全防范的提示标志,并配备了工作人员进行巡逻检查。泳池内也安排了安全员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游客的安全。然而,汪大宝却是在泳池关闭以后私自进入泳池而致溺水的,这与公司的管理工作并无任何关联。
法理剖析: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汪大宝、汪小宝在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趁A小区游泳池关闭熄灯、救生员撤离之际翻越栏杆进入游泳池,并最终导致汪大宝溺水身亡。因此,汪大宝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物业公司C公司在管理方面也确实存在漏洞。A小区作为封闭管理小区,C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岗亭,但岗亭的保安人员并未对进入小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汪大宝、汪小宝作为非A小区的住户,且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该小区时,C公司的保安并未进行必要的盘问或阻拦。当晚,当汪大宝、汪小宝试图攀爬进入游泳池时,虽然C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他们的行为并进行了制止,但并未进行进一步的盘问或将他们劝阻出小区。因此,C公司对汪大宝之死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C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C公司赔偿原告9万余元。然而,一审判决后,C公司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经过审慎审理后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悲剧再次提醒我们: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无论是家长、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应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股票t+0 平台,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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